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13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根据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使用要求
  1.使用“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的要求:
此枚印章作为纪委最高级别的印章,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一般为以纪委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或以纪委名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材料,或需要纪委出据的证明材料,应使用此印章。使用此印章,须报纪委书记同意。
  2.使用“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要求:
一般在纪委办公室对内对外的行文中使用,用于纪委办公室形成的一般性文件,如通知、简报、工作总结等,以及对内对外联系工作中使用。在印章使用之前,要经纪委副书记批准,方可使用。
  3.使用纪委相关印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用印。若因特殊情况,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后,经电话请示审批人同意,可先用印,后由印章管理人要求审批人补签审批意见。
  二、印章管理规定
  1.印章必须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必须加强印章规定的学习,严格按规定用章,杜绝“关系章”、“人情章”。   
  2.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严格认真审核,对不按基本程序办事或不符合规定、不规范的公文、函件、报表等材料,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待符合规定后方才用印。
  3.印章必须存放在指定存放处以确保安全,不准随意交其他部门或其他人员保管使用。
  4.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5.若丢失印章,必须及时上报学校领导,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6.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私自加盖印章者,视情节轻重、造成危害程度给予处分。对构成民事、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请示纪委领导后酌情处理。